22、单位自筹采购资金的结余额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,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按采购单位原划付到"政府采购资金专户"的资金来源渠道返回;采购单位也可留在"政府采购资金专户",作为单位下次采购资金。
23、财政拨款专项安排采购资金的结余额,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设立"政府采购资金结余"帐户反映,年底汇总一次转入国库,列入财政再分配。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24、属于财政专项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共同负担的拼盘采购项目,结余资金按资金结构比例分配。
本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。各县、市、区可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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