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、对投资额较大、贡献大、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者,经本人同意,可授予外来投资者“荣誉市民”称号。
六、对于高新技术和世界500强外资项目,可采取一事一议,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七、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,市监察、计划、经委、财政、科技、外经贸、内贸、建设、交通、公路、工商、税务、国土、规划、劳动保障、物价、环保、外事侨务、对台、公安、消防、人防、卫生、质量技术监督、外汇管理、供电、供水、邮政、电信、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根据本规定,结合本部门的职能,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办事程序、对外来投资者的收费标准、服务承诺等,报请市政府审定的向社会公示,并及时按规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,提供优质服务。
八、本规定在2003年1月1日起执行,市内其他投资者在邵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,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局(招商局)负责解释。
(此件发至乡镇)
主题词:利用外资 规定
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2003年1月3日印发
(共印800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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